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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凡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规划,由卫生部科教司统一管理。卫生部科教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医学实验动物学专题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制定实验动物规划、管理条例,科研课题论证和科技成果审查等。

第二条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科教处设专人主管实验动物工作。并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业务领导和实验动物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基层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动物包括用于科研、医疗、教学、检验、预防医学等方面的鸡、大鼠、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猫、猴、猪和其他经过实验室培育的野生动物。

第四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卫生系统一切实验动物的科研、生产、繁殖和使用过程,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同时保护使用动物和管理动物人员的健康的安全。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和饲养管理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要求。

1.实验动物的生产和实验部门应分开为独立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员更衣洗澡间、动物饲养室、洗刷消毒室、饲料储藏室、垫料储藏室和隔离检疫室,粪便、污水、用过垫料、动物尸体和废物应有安全处理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无菌动物、无特殊病原体动物(SP—F)、纯系动物和裸鼠均应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设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动物室设施应有良好的换气通风装置和排水通道,室内六面光洁,设有防鼠防虫和降温防寒等设施。

3.猫、狗、猴等大型实验动物的繁殖室或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运动场地,可靠的铁丝网或高墙和双层门的设施,以防动物逃遁。

4.感染和放射性及其它危害性试验的动物应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建筑,以防污染环境。

5.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卫生间隔区。

6.新建动物室的选址,工程设计等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一般动物室的管理要求。

1.动物室应保持整齐、清洁、安静,室内动物不能过密,每笼动物只数不能过多。

2.各动物室有其专用的工具,保持清洁,各种笼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垫料经高温或药物消毒,及时更换。

3.动物实验室和繁殖室室温应相对稳定。

大鼠小鼠18—22℃

豚鼠18—20℃

家兔15—18℃(户外饲养不拘)

地鼠19—26℃

室内相对湿度以40—60%为宜,氨浓度20ppm以下,噪音在70分贝以内。

4.不同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和不同来源的动物原则上不准在同一室内饲养。

5.每个饲养室应有严格的生产繁殖、饲养和使用记录,卫生管理、消毒管理制度,每个动物笼必须有记录卡片,育种群每只动物应有档案,逐项填写,字迹清楚。

6.繁殖动物应保持动物的健康,不准饲养有病(指有临床症状)的动物,严禁在饲养室内处死动物。

7.饲养室已发出的动物,不准回收饲养。

8.禁止非繁殖动物室的人员进入繁殖室。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验动物室的不同规模和不同工作性质,配备一定数量饲养员和少数不同专业的科技人员如兽医、病理、微生物、卫生学、生理、生化、遗传、育种等人员,在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繁殖室内,其负责人中必须有1—2人是从事实验动物的专业人员。

1.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经验技术交流。努力掌握现代实验动物学知识和技术。

2.动物室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按卫生部规定的技术职称条件考核晋级:技工、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

3.技工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验动物专业的培训,懂得动物学、微生物学和饲养技术的一般知识。

4.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带头遵守动物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工作操作守则(操作规程另定)。

5.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如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和带菌者,传染性皮肤病者应调换工作。

6.对人畜共患的动物的传染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7.切实保障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健康,应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与医护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医疗保健津贴。

8.保持动物室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不宜随意调动。

9.动物室工作人员应随时检查动物健康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

10.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动物室,如因参观学习而必须进去,须经业务领导同意并在指导下进入。

第四章实验动物的要求

第八条常用实验动物的品种按国际通用品种:

小鼠:NIH,C3H,BALB/C,615津白1,津白2。

大鼠:WistarS.D.

豚鼠:DunkinHartley。

家兔:新西兰家兔,日本大耳白。

地鼠:金黄地鼠。

1985年使用以上品种品系。1986年起最低要求使用封闭群动物。

1.可按科研要求繁殖饲养特种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

2.科研、检定要求使用同一来源生产的动物,各次试验应注明来源。

3.外购实验动物逐步做到从实验动物中心或繁殖场购进。勿用来源不明的实验动物。

第九条鼓励实验动物的科技和繁育人员,选育出我国实验动物的新品种和新品系,同时开发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定向驯化和培育成为实验动物。对作出成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引进国外动物之前,必须先对提供单位进行了解,作好准备后才能引进。引进后必须经过2周以上的检疫期,检查病原微生物,证明健康无病后才能使用。

1.国外引进实验动物应具有遗传背景,动物检查证明,品系的全名等资料。

2.各单位由国外引进实验动物后,应向卫生部委托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中心登记。由中心定期向有关单位公布交流,以避免重复引进造成浪费及混乱。在必要时可请有繁殖条件的单位扩大生产,以便供应其他单位使用(原种)。

第五章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的控制及处理

第十一条凡外来实验动物至少要经过2周以上的隔离检疫,以防传染病的侵入。外观无病征(必要时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阴性者)方能进入饲养繁殖室。

第十二条动物发生疾病死亡应及时进行病理尸检或其他实验室的检查,作出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告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有病动物不准作动物试验,发生传染病时,原则上全部销毁。房屋、用具、笼架、垫料、衣帽鞋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动物室封锁一定时间后才能使用。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发生烈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上报卫生部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同时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以免传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隐瞒不报者,所在单位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检疫由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制定。

第六章饲料和饲喂

第十六条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营养和健康,保证动物的质量,必须供应实验动物全价饲料。根据实验动物品种和实验不同,各种动物饲料必须有严格的配方,按一定操作规程加工制成成品。

1.饲料原料应为优质的,不能使用发霉变质的粮食。防止野鼠、昆虫、化学药品和农药的污染。成品应放在塑料桶内,最长不宜超过2个月。置于低温储藏库

内,可适当延长保存期。

2.逐步推广使用颗粒饲料以代替直接饲喂粮食和青绿饲料。

3.新鲜饲料,如水果、牛奶、牛肉必须冷藏(4℃—8℃),新鲜蔬菜必须洗净,凉干后再用。

4.饮水必须符合城市饮水卫生的标准。水瓶定期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过大漏水。

5.必须定时定量饲喂实验动物,禁用残羹作为实验动物饲料。

第七章实验动物的供应

第十七条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实验动物检定部门的检查确定的实验动物中心或繁殖场,提供保质保量的实验动物。

1.提供的方法可采用签订合同,双方互相保证,按计划供应。

2.实验动物的原种供应必须事先商定,按双方协议供应。

3.实验动物的远途运输供应,必须解决好运输笼具,特别无菌动物及SPF动物的无菌状况必须保证。

第八章实验动物检定中心

第十八条卫生部确定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实验动物检定中心(简称检定中心)是卫生部领导的一个实验动物检定机构。

1.指导和帮助卫生部系统所属的实验动物的单位进行实验动物微生物监测,遗传监测和环境饲料污染的监测,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

2.定期抽查实验动物,发出检查报告。帮助基层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动物质量。

3.接受各单位申请监测要求,作出监测报告。

4.接受咨询,收集实验动物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提出预防的措施。

5.监测并指导各单位饲养合格的标准化的实验动物。

6.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实验动物的质量,逐步达到标准化,卫生部决定在北京、上海两地试行合格证,北京由检定中心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中心共同负责。上海由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实验动物中心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

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直接盛装食品的各种罐头内壁所使用的环氧酚醛涂料。

第三条环氧酚醛涂料或环氧酚醛涂料铁皮以一班的产量或:批的产量作为:个批号,按GB5009.69(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附上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证。

第四条涂料铁皮生产厂应对每批产品进行游离酚和高锰酸钾消耗量2个常规项目的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部项目的检验。

第五条使用单位在收到产品3个月之内,必须根据GB5009.69《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无论生产1方或使用1方检验中,如不合格时,重新取两倍样品复验,如指标仍不合格,则作为整批不合格论。使用1方和生产1方发生争论时,可由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

第七条涂料铁皮产品里面应用防潮纸包装,外面用铁壳紧密包装,不得与有毒物质混存、混装,防止受潮锈蚀及各种污染。

第八条各生产加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如采用新原料、新工艺时,应由生产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生产工艺配方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生产,产品须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并在包装上注明“食品用”后方可销售。

第九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各种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进口粮)。

第三条为了搞好粮食在生产,征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和进口等各个环节的卫生管理工作,与粮食卫生工作有关的农业、化工、交通运输、粮食、工商、外贸、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切实把粮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GB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逐步减少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及国营农场及时收割、脱粒、干燥、除杂,防止粮食在收获过程中霉变污染。

严禁把拌过农药的种籽粮上交或混人国家粮库和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或分给农民食用;禁止农药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与粮食同库混存以防扩大污染。灌溉农田用水必须符合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条化工部应该尽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供农业使用。

第六条粮食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学保粮,推广缺氧、低温等保管方法,积极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粮的各项规章制度。熏蒸后的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供应。

第七条铁路、交通、和粮食等部门,要搞好粮食运输和包装的卫生管理。认真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运粮食应有专用车、船,如无专用车、船,铁道、交通部门必须按规定拨配清扫洗刷消毒干净的车、船,确保装粮的车厢、船仓清洁卫生、无异味。车体内门窗要完好,运输中要盖好苫布,防雨防潮厂粮食部门要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应与铁道、交通部门协商调换或清扫干净。装卸粮食的站台、码头、货场、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粮食包装袋必须专用,不得染毒或有异味。包装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袋上的印刷油墨应为低毒或无毒,不得向内容物渗漏。包装袋口应缝牢固,防止撒漏。

第八条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

第九条粮食部门要对征购、调拨、供应等各流通环节的粮食进行检验,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粮食在任何流通环节中发生意外污染,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卫生、外贸、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各种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进口粮)。

第三条为了搞好粮食在生产,征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和进口等各个环节的卫生管理工作,与粮食卫生工作有关的农业、化工、交通运输、粮食、工商、外贸、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切实把粮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GB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逐步减少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及国营农场及时收割,脱粒、干燥、除杂,防止粮食在收获过程中霉变污染。

严禁把拌过农药的种籽粮上交或混入国家粮库和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或分给农民食用;禁止农药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与粮食同库混存以防扩大污染。灌溉农田用水必须符合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条化工部门应该尽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供农业使用。

第六条粮食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学保粮,推广缺氧、低温等保管方法,积极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粮的各项规章制度。熏蒸后的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供应。

第七条铁路、交通和粮食等部门,要搞好粮食运输和包装的卫生管理。认真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运粮食应有专用车、船,如无专用车、船,铁道、交通部门必须按规定拨配清扫洗刷消毒干净的车、船,确保装粮的车厢、船仓清洁卫生、无异味。车体内门窗要完好,运输中要盖好苫布,防雨防潮。粮食部门要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应与铁道、交通部门协商调换或清扫干净。装卸粮食的站台、码头、货场、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粮食包装袋必须专用,不得染毒或有异味。包装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袋上的印刷油墨应为低毒或无毒,不得向内容物渗漏。包装袋口应缝牢固,防止撒漏。

第八条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

第九条粮食部门要对征购、调拨、供应等各流通环节的粮食进行检验,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粮食在任何流通环节中发生意外污染,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卫生、外贸、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1、为了加强中心所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3、凡在中心所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4、综合办公室为中心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心所的有关室(窗口)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5、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综合办公室报所长审批。

二、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1、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职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本所人员进行。

2、统一使用的建筑物、会议室、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本所人员进行清扫与保洁。各室(窗口)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室(窗口)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3、禁止在中心所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4、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5、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6、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7、办公、生活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在办公区晾晒衣物。

三、室内卫生的管理

1、各室(窗口)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2、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3、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4、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抽屉和柜内。

5、室内禁止停放交通工具。

四、食堂的卫生管理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2、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综合办公室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3、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4、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5、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6、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7、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8、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9、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10、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11、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12、待食用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13、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14、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15、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16、食堂要配备消毒柜,使用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

17、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超级秘书网

18、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五、奖罚